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且可以是自然人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我打算和朋友一起开个合伙企业,听说合伙人里至少得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而且这个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我不太清楚这里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对自然人有啥要求,承担啥责任之类的,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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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是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这一规则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普通合伙人这个概念。普通合伙人就是在合伙企业里,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简单来说,如果企业欠了钱还不上,普通合伙人得用自己的全部财产去偿还债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里明确了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但要求该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这个人能够清晰地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且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比如,一般情况下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这就强调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必须保证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的存在。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有限合伙人,那就应当解散;如果只剩下普通合伙人,就可以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对于普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他在合伙企业中享有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和有限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普通合伙人可以全面参与企业的决策、运营等各个方面。并且,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负责,如果因为经营不善导致企业亏损或者产生债务,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企业的债务不能仅仅以他投入企业的财产为限来偿还,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他还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继续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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