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划走金额有什么规定?


司法机关划走金额通常指的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等资金进行扣划的行为。这一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首先,司法机关进行划款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常见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比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以法院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这意味着司法机关不能随意划走当事人的资金,划款金额必须与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围相符。 其次,司法机关划款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金融机构在收到这些文件后,有义务按照要求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划款操作。例如,银行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会根据通知书上的要求,将指定账户内的相应金额划转到法院指定的账户。如果金融机构不履行协助义务,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等情形,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此外,当事人如果对司法机关划款行为有异议,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