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哪些规定?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生产经营单位规定了多方面的要求。 首先,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其次,在安全设施方面,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三同时”制度,法律依据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再者,对于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另外,在人员培训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这是《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要求。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在危险物品管理上,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这些规定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 总之,《安全生产法》从多个维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规范,目的是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