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当时和其他股东约定好了各自的出资额和时间,但有个股东一直没出资。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未出资股东要承担啥样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具体规定,我该怎么维护公司和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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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中,未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时,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角度来看,股东之间签订的出资协议属于合同范畴。未出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已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未出资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因未出资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比如因资金不到位导致公司错过的商业机会所带来的潜在损失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也有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未出资股东不仅要向公司补齐出资,还要对其他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无论是在合同层面还是公司法层面,都有明确规定来保障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出资股东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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