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是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可供选择的两种挽救机制,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将为您详细阐述。 从概念上来说,破产和解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按照约定的方式清偿债务的协议。简单来讲,就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坐下来商量,重新制定一个还款计划,大家都让一步,让债务人有机会继续经营,慢慢偿还债务。而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通俗地说,就是给企业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让企业恢复生机。 在联系方面,它们都是为了避免企业破产清算,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给企业提供再生的机会,同时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尽可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而且二者都需要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进行,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它们的区别也是多方面的。首先,适用条件不同。破产和解的适用条件相对宽松,只要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且与债权人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即可。而破产重整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不仅要求企业具备破产原因,还要求企业有挽救的希望和价值。 其次,申请人不同。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申请。而破产重整的申请人较为广泛,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都可以提出申请。 再者,程序不同。破产和解程序相对简单,主要是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经法院认可即生效。而破产重整程序较为复杂,包括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执行等多个环节,并且在重整期间,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会有更严格的监督和限制。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如果破产和解成功,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破产程序终结。如果和解失败,企业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破产重整成功后,企业将恢复正常经营,摆脱困境;如果重整失败,企业也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九章专门规定了和解程序,第十章规定了重整程序。这些法律条文为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和法律依据。总之,企业在面临破产时,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选择适合自己的挽救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