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关系?

我开车时因为一时冲动有了危险驾驶行为,事后很后怕,担心自己是不是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想知道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有啥关系,是包含关系还是有其他区别,法律上是怎么界定这两个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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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害公共安全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我国刑法中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与联系。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罪名的概念。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开车过程中,做了一些违反常规且对公共安全有潜在威胁的事情。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个罪名强调的是行为的危险性和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 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犯此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观故意程度不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多为间接故意,行为人通常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险有认识,但轻信能够避免。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的危险程度不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相对来说比较轻,一般只是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往往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现实的危害。三是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结果犯或者情节犯,要求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具有严重的情节,才构成犯罪。 两者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在某些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可能会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行为人在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过程中,因为其行为的危险性极大,并且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两者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范畴,立法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 总之,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正确定罪量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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