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能否使用总公司的发票?
我开了家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发票方面的困扰。我不太清楚子公司和总公司在发票使用上的规定,不知道子公司能不能用总公司的发票,用了会有什么后果?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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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通常不能使用总公司的发票。下面从子公司和总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发票使用规定两方面为您详细解释。 子公司和总公司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主体。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虽然可能对子公司有一定的控制权,但它们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个体。 在发票使用规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哪个主体发生了经营业务,就应由哪个主体开具相应的发票。子公司和总公司的经营业务是相互独立的,如果子公司使用总公司的发票,就会造成发票开具主体与实际经营业务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以,子公司用总公司的发票存在法律风险,是不被允许的。子公司应该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和使用自己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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