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公司发生业务是否可以开总公司发票?

我有个分公司,最近发生了一些业务。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直接开总公司的发票呢?主要是想知道这么做合不合法合规,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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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开具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分公司发生业务能否开总公司发票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经济和法律上都依赖于总公司。而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强调了“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主体和开具发票的主体要一致。也就是说,业务是谁发生的,原则上就应该由谁来开具发票。 分公司发生业务,通常意味着分公司是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收取款项的主体。按照上述规定,应该由分公司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果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发票,就可能造成发票上的销售方与实际销售主体不符的情况,这属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税务机关对于这种行为是有明确规定和处罚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以,分公司发生业务直接开总公司发票存在税务风险。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有明确的业务授权关系,并且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备案,可能存在由总公司统一开具发票的情况,但这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来操作。总之,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发生业务应自行开具发票,避免违规行为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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