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是否可以帮母公司开发票给别人?


在探讨子公司是否可以帮母公司开发票给别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发票,它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而虚开发票,指的是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情形。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回到子公司能否帮母公司开发票给别人这个问题,如果业务是母公司实际发生的,而由子公司开具发票,这就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典型的虚开发票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能会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一般情况下,子公司不可以帮母公司开发票给别人。如果要规范操作,应该由实际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的主体,也就是母公司来开具发票。若子公司参与了业务,也应当按照实际的业务情况,由子公司就其参与部分开具相应发票,且要保证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