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可以开总公司的发票名头?
我在一家分公司工作,最近遇到开发票的问题。业务是分公司开展的,但客户要求发票名头开总公司的。我不太清楚这样做是否合法合规,想了解分公司到底能不能开总公司名头的发票,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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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说,分公司一般不可以开具总公司名头的发票。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其开具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谁进行了经营业务,谁就应该作为收款方开具发票。在实际业务中,如果是分公司开展的业务,那么分公司就是实际的经营主体和收款方,理应开具分公司名头的发票。 如果分公司开总公司名头的发票,这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是指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不仅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还可能触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相关罪名,情节严重的会面临刑事处罚。 不过,如果业务本质上是总公司的业务,分公司只是受总公司委托进行操作,并且有相关的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那么可以由总公司开具发票,而不是分公司开总公司名头的发票。所以,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分公司在开具发票时要严格按照实际业务情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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