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关注一个案子的审判情况,发现有的案子是当庭就给出了判决结果,而有的案子则是说会定期宣判。我不太明白这两种宣判方式有啥不一样,想了解下它们在流程、效力等方面到底存在哪些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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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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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种宣判方式,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当庭宣判指的是法院在庭审结束后,立即对案件作出判决并宣告结果;而定期宣判则是法庭在庭审结束时并不直接宣判,而是另行确定一个日期来宣告判决结果。 在流程方面,当庭宣判的流程相对简洁快速。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稍作商议就会当场宣布判决结果,紧接着会在一定时间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而定期宣判则需要经过更为复杂的流程。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需要对案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讨论,综合各种因素来形成最终的判决。确定好判决结果后,会选定一个日期通知当事人到庭进行宣判,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判决书。 在适用范围上,当庭宣判一般适用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这种情况下,法官能够快速对案件作出判断,及时给出判决结果。定期宣判则适用于案件较为复杂、争议较大、需要更多时间来研究和讨论的情况。比如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复杂的刑事案件等,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的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法官仔细斟酌。 在效力方面,无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一旦判决书生效,它们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当事人都需要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这两种宣判方式各有其适用场景和特点,都是为了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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