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能够采取监视居住?
我家里有人涉及一个案子,现在人还没被抓,听说可能会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我不太清楚啥情况下公安会这么做,想了解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有哪些情形,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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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比如说犯罪嫌疑人得了严重的心脏病、癌症晚期等,需要长期就医治疗,生活没办法自己照料,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监视居住。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怀孕的女性或者正在给孩子喂奶的妈妈,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让她们能够在相对自由一点的环境中生活,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家里老人、小孩或者残疾人唯一的照顾者,为了不影响被扶养人的生活,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四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这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比如案件侦查需要秘密进行,监视居住比逮捕更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五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时间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但是案子还没办完,就可以对其监视居住。 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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