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使用假资料过户房产后该如何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若出现使用假资料过户房产的情况,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利害关系人有权利维护自身权益。当发现有人用假资料过户房产,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通俗来讲,就是向相关部门表明这个房产过户可能存在问题,让其暂时停止按照错误的登记来处理相关事务。并且,需要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为了尽快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房产的真实归属。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如果假资料过户房产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那么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因这种造假过户行为导致他人遭受经济损失等情况,造假者要给予相应赔偿。比如因房产被错误过户,导致原权利人无法正常使用房产产生的租金损失等。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这是为了保障受损人的权益能够及时得到弥补,同时也督促登记机构在办理业务时更加严谨。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使用假资料过户房产的行为可能会涉及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比如当事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概念: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更正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是一种行为。 追偿:是指在一个人承担了某种责任或损失后,向有过错的其他人要求偿还部分或全部已承担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