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约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关系是怎样的?


在探讨定金与约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关系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定金和约定赔偿损失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约定赔偿损失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种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约定赔偿损失就是当事人对赔偿损失方式的一种预先约定。 接下来分析它们的适用关系。一般情况下,定金和约定赔偿损失是可以并用的,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精神和司法实践,如果定金和约定赔偿损失并用时,其结果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总和。也就是说,当违约行为发生时,守约方可以同时主张定金和约定赔偿损失,但最终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如果定金和约定赔偿损失的总和过高,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是为了防止守约方通过并用定金和约定赔偿损失条款获得过度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当遇到违约情况时,守约方应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主张定金、约定赔偿损失或者两者并用。如果定金数额较高且足以弥补损失,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如果约定赔偿损失的数额更能反映实际损失,也可以选择主张约定赔偿损失;当两者并用能更充分地弥补损失且不超过实际损失总和时,守约方可以同时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