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之间有什么关系?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里面既有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现在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损失,我不知道该主张定金、违约金,还是损害赔偿,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关系,我该怎么选,实在是太困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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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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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在合同违约情形下常用的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它们之间存在着复杂而又紧密的关系。下面我们来分别介绍一下这几个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者之间的关系方面,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是为了防止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对违约方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有互补性。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定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因为定金本身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担保性,与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并不冲突,但不能让守约方获得超出合理范围的赔偿。 总之,在遇到合同违约情况时,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适用,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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