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有什么关系?


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都是在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关系: ### 定义与区别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简单来说,就是觉得法院的执行行为有问题,或者对执行的财产有权利要求,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例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查封了案外人的财产,案外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复议则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关于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一种救济途径。比如,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这个裁定不服,就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联系 执行复议是基于执行异议产生的,没有执行异议就不会有执行复议。只有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并且对执行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时,才可以启动执行复议程序。可以说,执行复议是执行异议的后续救济手段,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行法院的错误裁定损害其利益。 ### 流程衔接 首先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该裁定不服,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总之,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是执行程序中相互关联、层层递进的救济制度,共同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