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在了解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之间的关系之前,我们先来分别认识一下这两个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做了某件事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只有当他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时候,才需要对这个损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张三故意损坏了李四的手机,那么张三就需要对李四的手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典型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 过错推定原则,其实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而是由行为人自己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建筑物等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中,如果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接下来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二者的联系紧密。过错推定原则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发展而来的,它们的基础都是行为人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本质上都是为了让有过错的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它们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在举证责任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而过错推定原则则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行为人,由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从适用范围来看,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定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特殊的过错责任原则,二者相互关联又有所不同,共同构成了我国侵权责任体系中关于过错认定的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