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有关联吗?
我买了份保险,签了合同,但不清楚合同成立和生效是不是一回事。我想知道这两者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会不会合同成立了却不生效,或者生效了但其实合同成立有问题,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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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成立,简单来说,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比如,您向保险公司提出购买某种保险的申请,保险公司接受了您的申请,双方对保险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重要内容都达成了共识,这时保险合同就成立了。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投保人和保险人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保险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而保险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会生效,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中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只有在某个特定条件满足或者某个特定时间到来时合同才生效,那么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在条件未满足或者期限未届至时,合同也不会生效。 所以,保险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条件,没有成立的合同自然谈不上生效。但成立的合同不一定马上生效,需要看是否符合生效的条件。明确这两者的关系,对于投保人来说至关重要,它有助于我们清楚自己在不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对概念的混淆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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