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我在一场诉讼里,和其他人被判定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我不太清楚我们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在诉讼过程中彼此的权利义务是怎么回事,比如一个人的行为会不会影响到其他人,我们是要一致行动还是可以有不同主张,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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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要共同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人民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案件里,这几个人的利益和诉求紧密相连,法院要把他们的案子放在一起处理。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实体权利义务方面,他们往往具有共同的利益。比如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几个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是连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这就表明,在这类案件中,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实体上的责任是相互关联的。 在诉讼行为方面,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行为相互影响。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例如,其中一个必要共同诉讼人放弃诉讼请求,如果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那么就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放弃该诉讼请求。 然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也并非完全没有独立性。每个共同诉讼人都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他们可以独立进行一些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诉讼行为。比如,各自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等。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即使部分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分歧,也不影响法院对整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整体权利义务作出判定。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既有紧密的关联性,又有一定的独立性。他们在实体权利义务和诉讼行为上相互影响,但又各自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部分独立的诉讼权利。这种关系的存在,是为了确保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同时保护各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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