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联系是怎样的?

我不太清楚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这两个概念。之前看到有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救助他人,这既像无因管理又像见义勇为。我想知道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到底有什么联系,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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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
  • #见义勇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都是在社会生活中常见的行为现象,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下面来详细探讨二者的联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主动帮别人做了一些事情,并且是为了别人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则通常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虽然法律没有对见义勇为作出统一明确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它主要强调行为的救助性和一定的风险性。 二者的联系体现在多个方面。从行为目的来看,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都具有为他人利益考虑的主观意图。无因管理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见义勇为也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维护公共利益。例如,在看到他人房屋着火时,有人主动帮忙灭火,这既可以看作是无因管理行为,也符合见义勇为的特征,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积极行动。 在法律后果上,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当实施无因管理或见义勇为行为后,行为人都有可能获得一定的补偿。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在见义勇为中,行为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体现了法律对这种积极行为的肯定和对行为人权益的保护。 此外,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在行为性质上都具有自发性和主动性。它们都不是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实施的,而是行为人自主决定去帮助他人。 综上所述,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虽然在具体表现形式和侧重点上可能有所不同,但它们在行为目的、法律后果和行为性质等方面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些联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类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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