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关系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关系时,涉及到担保物权和保证这两种担保方式。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关系,是相互独立的,还是存在某种联系呢?比如在实现债权的时候,它们的先后顺序之类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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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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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与保证都是债权的担保方式,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用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这就是一种担保物权。而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比如王五为张三的借款提供保证,如果张三到期不还钱,王五就要承担还款责任。 从联系方面来看,担保物权和保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可以通过相应的担保方式来获得赔偿。而且,在同一债权上,可能同时存在担保物权和保证。例如,债务人既提供了抵押物,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它们相互配合,进一步增强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从区别方面来说,担保物权是以特定的财产为担保,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保证是基于保证人的信用,债权人只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再向债务人追偿。此外,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而保证一般不具有这种特性。 在实现债权时,如果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一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和保证在实现债权时的顺序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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