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什么关系?

我想了解一下,在司法体系里,上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这种关系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会有什么影响?我不太懂这些,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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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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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一关系和行政机关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是有区别的。 所谓监督关系,就是上级法院不能直接对下级法院的具体审判工作发号施令,不能干预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它主要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的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体的监督方式有多种。比如,在案件审理方面,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二审程序对下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就会重新审理案件,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进行评判。如果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上级法院可以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另外,上级法院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监督。当发现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时,上级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种监督机制有助于纠正错误的判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上级法院还会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业务进行指导。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业务会议等方式,帮助下级法院的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高审判水平。但这种指导也不是强制性的命令,下级法院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独立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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