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间有什么关系?

我在处理一起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案件时,发现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这两种程序。我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它们是相互排斥的,还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并用?适用场景上又有什么不同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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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都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程序,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不同,同时也有一定的联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之间的关系。


### 概念解释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再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 联系

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可能存在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生效裁判文书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本身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时,都可以通过相应的程序来进行纠正。并且,无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再审程序,一旦启动,都会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的稳定性产生影响,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


### 区别

首先是主体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未参加原诉讼的第三人;而再审的主体可以是原审的当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其次是程序启动的时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再审的申请期限一般是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但存在特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再者是适用情形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针对生效裁判文书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再审则是针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多种情形。


最后是审理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围绕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再审的审理范围则是对原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内容,该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再审的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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