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根据不同情况分割房产?
在离婚时,房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会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几种常见的情况。
首先,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且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于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例如,男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且办理好了房产证,那么在离婚时,这套房子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不能主张分割。
其次,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情况。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这部分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得到房子的一方要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再者,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决。
最后,如果是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若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离婚时房产分割情况复杂,需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在遇到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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