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实际施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我是一名实际施工人员,在一个建筑项目上干活。我们平时是跟着包工头做事,工资也是包工头发。我想知道,像我这样的情况,和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算不算存在劳动关系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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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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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实际施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形成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判断实际施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看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很多时候,实际施工人员是跟着包工头干活,由包工头组织安排工作并发放报酬。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员可能并没有直接与建筑施工企业产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可能并没有适用于实际施工人员。例如,实际施工人员可能不需要遵守企业的考勤制度,工作时间和方式由包工头决定。从这些方面来看,实际施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可能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然而,如果实际施工人员是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聘,接受企业的管理,按照企业的要求进行工作,并且由企业发放劳动报酬,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比如,企业直接组织实际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安排他们具体的工作任务,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考核等。 另外,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里的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实际施工人员的权益。例如,当实际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等情况时,建筑施工企业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实际施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据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实际施工人员对自己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存在疑问,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来证明自己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必要时也可以寻求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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