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在诉讼中是什么关系?


在探讨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在诉讼中的关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挂靠”的概念。所谓挂靠,通俗来讲,就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为了获取一些集体企业才有的便利条件,比如政策优惠、资质等,而与集体企业达成协议,以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诉讼中它们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当发生纠纷涉及对外债务承担问题时,一般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是以被挂靠的集体企业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债务,那么集体企业通常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从外部第三人的角度看,他们是基于对集体企业的信任才与进行交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这就意味着在诉讼里,两者要一起作为当事人参与到案件中。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责任就完全由集体企业承担。在内部关系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一般会签订挂靠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分担等进行约定。如果协议中明确了在某些情况下责任的归属,那么在双方之间可以按照协议来处理。但这种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他们之间的挂靠关系和内部约定,集体企业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内部协议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进行追偿。 在确定诉讼主体资格方面,由于是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经营,通常集体企业会被列为被告。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作为实际经营者,也有义务参与诉讼,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因为实际的经营行为是由他们实施的,他们对交易的具体情况更为了解。 如果涉及到侵权纠纷,比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就要看具体的侵权行为是由谁实施的。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过错导致侵权,那么他们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集体企业在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比如集体企业明知个体工商户等不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却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生产,那么集体企业就不能完全免责。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在诉讼中的关系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对外名义、内部协议、具体的纠纷类型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和诉讼中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