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庭驳回回避申请该如何救济?


在民事诉讼中,回避申请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旨在确保审判人员等相关人员能够公正地审理案件。当出现应当回避的情形,而相关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时,当事人就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有时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可能会被当庭驳回,这时候当事人是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时,退出该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如果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被当庭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也就是说,当事人若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具体操作时,当事人要在接到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时,马上向法庭提出复议申请。法院会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会停止参与案件工作。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复议的权利,也保证了诉讼程序能够正常进行,避免因过多的争议而导致诉讼拖延。所以,当民事诉讼中回避申请被当庭驳回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来进行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