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投标合同中有什么补救措施?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问题时,往往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常见的补救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首先是修理、更换。如果合同中涉及的工程建设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比如建筑物的部分结构、装修等存在质量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等违约责任。施工方应当对有问题的部分进行修理,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若无法修理,应进行更换,以确保工程整体质量。 其次是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当工程质量虽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但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且进行修理或更换成本过高、不经济时,受损方可以要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民法典》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在招投标合同中,如果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减少支付的工程价款。 再者是退货。如果工程建设成果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例如建筑主体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通过修理、更换等方式解决,那么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退货,也就是解除合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另外,赔偿损失也是重要的补救措施。当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比如,由于承包方的工期延误,导致发包方无法按时开业,从而产生了额外的经营损失,承包方应当对此进行赔偿。 最后,继续履行也是一种补救方式。如果违约方能够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继续履行对非违约方仍有意义,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招投标合同中,如果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完成工程,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继续履行合同,按时完成工程建设。 总之,工程建设招投标合同出现问题时,双方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补救措施,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和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