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怎样规定的?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工作的专业机构或人员。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时,帮着处理各种财产事务的“管家”。 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一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例如,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此外,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也有相应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在实践中,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等相关方对管理人报酬的监督权利。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旨在平衡破产程序中各方的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