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我是一个债权人,债务人一直不还钱,听说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但我不知道这个代位权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也不清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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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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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下面为您详细阐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代位权行使的首要前提。合法债权意味着债权的产生符合法律规定,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形成的。比如,赌博之债等非法债权就不能作为代位权的基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强调的债权自然是合法债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取这些方式。债务人不积极追讨自己的到期债权,从而导致其自身财产减少,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这就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例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且已到期,但甲既不向丙追讨,也不偿还乙的债务,这种情况就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那么债权人不能提前介入,因为此时债务人还没有权利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要件,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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