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提交有哪些特殊要求?


在法律诉讼中,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是常见且重要的证据类型,它们的调查收集和提交都有相应的特殊要求。下面分别来介绍: 首先是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里的“确有困难”包括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且对方当事人拒不提供等情形。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原件被对方持有,自己无法获取,就可以提交合同的复印件,但需要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其真实性。同时,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其次是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在一个侵权案件中,损坏的物品是重要物证,如果原物已经无法完整保存或者提交有困难,比如大型设备无法搬运到法庭,就可以提交该设备损坏状态的照片或者制作的模型等复制品,但这些复制品也需要能够反映原物的主要特征和基本情况。 最后是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对于视听资料的收集,要保证其来源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比如不能通过窃听、偷拍等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取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意味着,如果只有一份有疑点的录音或录像,而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可能不会采信该视听资料。同时,提交视听资料时,应当提供存储该资料的原始载体,并且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信息。 总之,在调查收集和提交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样才能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