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能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履行不能是一个在合同法领域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了解履行不能的成立要件,对于判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着关键意义。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履行不能的成立要件。 首先,须存在债务关系。这是履行不能成立的基础,如果根本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也就谈不上履行不能的问题。债务关系通常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而产生。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有向乙交付货物的债务,在这个合同关系中就存在明确的债务。 其次,履行成为不可能。这里的不可能是指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债务的履行。这种不可能可以分为事实上的不能和法律上的不能。事实上的不能是指基于自然法则而导致的不能,比如特定的标的物因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例如,甲与乙约定交付一批特定的古董,但该古董在运输途中因地震而毁坏,这就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法律上的不能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导致的不能,比如合同标的物被法律禁止流通。例如,甲与乙签订合同买卖珍稀野生动物,由于法律禁止买卖珍稀野生动物,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再者,这种不能是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存在。如果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那么合同可能自始无效。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到来时出现履行不能,才适用履行不能的规则。比如,甲与乙约定在一个月后交付一批货物,但在交付期限届满时,货物因火灾被烧毁,此时才构成履行不能。 最后,债务人对履行不能没有过错。如果履行不能是由于债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债务人不能以履行不能为由免责。例如,甲故意将应交付给乙的货物损毁,就不能主张履行不能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构成履行不能,且符合上述要件,债务人可能无需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但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赔偿损失等其他责任。 总之,履行不能的成立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要件,在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履行不能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