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海离婚后又同居财产该如何分配?

我之前和伴侣在上海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后来又选择同居在一起。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我们打算分开,涉及到同居期间积累的财产分割问题。我想知道在上海,这种情况下财产是怎么分的,有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标准,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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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离婚后又同居,财产的分配首先看双方是否有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如果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进行财产分割 ,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会按普通共有财产来处理。这意味着这些财产是双方共同拥有的,比如两人一起工作赚的钱,一起购买的房产、车辆等都属于共同所得和购置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另外,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是同居前一方送另一方的礼物等,一般会认定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法院通常会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比如会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等,然后妥善分割。例如,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可能会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相关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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