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夫妻离婚时,婚前财产该怎么分?
我和配偶在上海生活,现在准备离婚了,但是对于婚前财产的分割存在一些困惑。不清楚哪些算婚前财产,分割的时候有没有特殊规定,能不能协商处理等,想具体了解下上海这边对于夫妻离婚时婚前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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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夫妻离婚时婚前财产的分割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例如,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这些财产通常属于婚前财产。 其次,看夫妻双方是否有约定。《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有权就婚姻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属做出约定,包括共同拥有、分别持有,或者部分共同拥有、部分各自持有。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且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若没有约定,婚前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为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过,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此外,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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