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财产是如何判的?


在上海,离婚财产的判定需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来进行。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通常不参与分割。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 财产分割方式上,司法机构通常会优先调解,鼓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财产分配。如果能协商一致,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法律一般会认可协商结果。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时,遵循一些原则。平等原则,一般情况下共同财产会均等分割。但也会考虑很多因素来调整分配比例,比如一方对家庭贡献较大,包括经济贡献,或者在照顾子女、家务劳动等非经济方面付出较多,可能会适当多分;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少分,以此照顾无过错方;对于拥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在财产分配上也可能会有所倾斜,保障离婚后其能更好地抚养子女。对于房屋等难以分割的财产,可能会采取作价补偿、竞价取得等方式处理。这都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总之,上海离婚财产判决既要遵循法律规定,又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公平合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在离婚时通常需要进行分割 。 个人财产: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拥有的财产,或者婚后明确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一般不参与分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