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哪些要求?


管辖权异议,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要求: ### 主体要求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通常是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指被告。原告一般情况下是向自己选择的法院起诉,所以通常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原告发现自己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受诉法院确认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或者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原告对法院的移送裁定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是否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所以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也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 时间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提交答辩状期间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及时、顺利进行,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这个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就视为其对管辖没有异议,之后不能再随意提出。不过,如果出现了新的情况,比如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受诉法院确实没有管辖权,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等途径来解决。 ### 形式要求 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明确表明自己对管辖权的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当事人在口头辩论过程中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记录在案的,也可能被法院认可,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 ### 理由要求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常见的理由包括: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例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却受理了;或者违反了地域管辖的规定,比如合同纠纷中,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受诉法院既不是合同履行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总之,理由必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和范围来提出。 当您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就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会裁定驳回。如果您对驳回裁定不服,还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