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我在和朋友的经济往来中,朋友欠我钱不还,但他对别人也有债权却不积极追讨。我听说可以行使代位权,可不知道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成立代位权,想了解一下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到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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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要件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下详细介绍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本身不合法,比如是基于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那么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有在此基础上,债权人才能进一步主张代位权。 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未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是否能够实现该债权尚不确定,债权人不能提前干涉。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未到,债权人就不能要求行使代位权。这里的债权一般是指金钱债权,但不限于金钱债权,只要是合法的债权都有可能成为代位权的对象。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比如债务人明明知道第三人欠自己钱,却不采取任何催讨措施,既不通过诉讼也不通过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这种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然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不积极追讨自己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债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比如债务人有其他足够的财产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其行使代位权向第三人主张的债权数额也不能超过10万元。 综上所述,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几个要件。债权人在考虑行使代位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判断,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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