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时对方不给原件怎么办?
我有一个合同纠纷的案子,需要对合同上的笔迹进行鉴定。但对方持有合同原件,却不肯拿出来配合鉴定。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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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迹鉴定过程中,如果对方拒绝提供原件,这无疑会给鉴定工作带来阻碍,进而影响案件的审理。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这种情况下的应对办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笔迹鉴定的重要性和相关规定。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结论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当对方持有笔迹鉴定所需的原件却拒绝提供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对方提交。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会向持有原件的一方发出提交证据的通知。 若对方仍然拒绝提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也就是说,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对方,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需要鉴定合同上的签名是否为对方所签,而对方拒绝提供合同原件,法院可以推定签名是真实有效的。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来佐证自己的主张。虽然原件是笔迹鉴定的最佳材料,但如果有其他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可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比如,有证人能够证明签名的过程,或者有其他文件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等。 笔迹鉴定时对方不给原件并不意味着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提交证据,以及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等方式,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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