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是否全名都要做?
我涉及一个合同纠纷,合同上有我的签名,对方质疑签名真实性要做笔迹鉴定。我就想问问,做笔迹鉴定的时候,是必须把全名都拿去鉴定,还是可以只鉴定部分字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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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并不一定需要对全名进行鉴定,这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鉴定目的来决定。 笔迹鉴定指的是对人书写的文字所形成的笔迹进行鉴别和判断,通过分析笔迹的特征,比如书写的力度、笔画的形态、连笔的方式等,来确定书写人是谁,或者判断多份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在司法实践里,笔迹鉴定是经常被运用的一种司法鉴定手段,能够为案件的审理提供重要的证据。 从法律依据来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规定,司法鉴定机构要依据委托人的鉴定要求和提供的鉴定材料开展鉴定工作。要是委托人仅对签名中的部分内容存在疑问,并且这部分内容能够满足鉴定条件,那么就可以仅对该部分进行鉴定。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只对签名中的姓氏或者名字中的某一个字有怀疑,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单独对有疑问的字进行鉴定。 不过,有时候对全名进行鉴定会更为准确和全面。因为每个人的书写习惯是相对稳定和独特的,全名的笔迹能够更充分地反映出书写人的特征。要是只对部分字进行鉴定,可能会因为样本较少,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所以,在决定是否对全名进行笔迹鉴定时,鉴定机构通常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案件的具体情况、鉴定的目的、提供的样本数量和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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