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承认笔迹时由谁来申请鉴定?
我有个官司,涉及一份合同的笔迹鉴定。我是原告,拿出合同作为证据,可被告不承认合同上的笔迹是他的。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申请笔迹鉴定,是我这个原告,还是被告呢?怕申请错了对自己不利,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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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被告不承认笔迹时,关于由谁来申请笔迹鉴定的问题,需要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则来确定。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原告依据合同等书面文件来主张权利,而被告对笔迹真实性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形下,原告主张合同等文件是真实有效的,就需要证明文件上的笔迹是被告所写,所以通常由原告来申请笔迹鉴定。因为原告要通过鉴定结果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完成举证责任。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被告提出了笔迹不是自己所写,同时又提出了合理的怀疑依据或反驳证据,使得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被告也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即让被告申请笔迹鉴定。 总之,在被告不承认笔迹时,通常先由主张该笔迹真实性的一方(一般是原告)申请鉴定,但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公平原则来确定最终由谁申请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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