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足字迹鉴定要求,责任由谁承担?
我有个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字迹鉴定。但鉴定时发现不满足字迹鉴定要求,导致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是申请鉴定的一方,还是提供样本的一方,还是有其他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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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满足字迹鉴定要求时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字迹鉴定。字迹鉴定是通过专业技术对书写字迹进行分析,判断是否为同一人书写等情况,常用于合同纠纷、遗嘱效力认定等案件。 一般而言,如果是因为申请鉴定的一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样本,导致不满足字迹鉴定要求,那么责任通常由申请鉴定方承担。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里,申请方提供的比对样本模糊不清、残缺不全,无法让鉴定机构开展有效的鉴定工作,这种情况下,申请方就要承担相应后果,比如可能要承担鉴定费用,还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局面。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是鉴定机构自身的原因,比如鉴定人员操作不规范、鉴定设备存在问题等,导致不满足字迹鉴定要求,那么责任由鉴定机构承担。鉴定机构可能需要退还鉴定费用,若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需要进行赔偿。《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有明确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流程和技术标准。 另外,如果是对方当事人故意干扰鉴定,如提供虚假样本、破坏送检材料等,致使不满足字迹鉴定要求,责任则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此时,对方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制裁,并且法院可能会根据情况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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