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体鉴定费应该由谁出?
我最近遇到一个合同纠纷,对方对合同上我的签名有异议,要做笔体鉴定。我觉得自己签名没问题,但又担心鉴定费的事。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笔体鉴定费到底该由谁来出呢?是提出鉴定的一方,还是最后败诉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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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体鉴定费的承担问题,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一般来说,在诉讼过程中,通常是谁申请笔体鉴定,谁就先垫付鉴定费用。这是因为申请鉴定是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需要先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怀疑合同上对方的签名是伪造的,从而申请笔体鉴定,那么该方就需要先支付鉴定费用。 从法律依据方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所以,在启动鉴定程序时,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要先承担这笔费用。 然而,最终的鉴定费承担并不一定是申请鉴定的一方。在法院作出判决后,鉴定费用通常会按照败诉方承担的原则来处理。如果经过鉴定,鉴定结果支持了申请鉴定一方的主张,那么通常鉴定费用会由对方来承担,因为对方是败诉方。比如,申请鉴定签名伪造的一方,最终鉴定结果确实证明签名是伪造的,法院判决对方败诉,那么鉴定费用就由败诉的对方承担。如果鉴定结果不支持申请鉴定一方的主张,那么该方就自行承担鉴定费用。 此外,如果双方在诉讼前有约定鉴定费用的承担方式,那么按照约定来执行。比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发生笔体鉴定,费用由某一方承担,那么就依照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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