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诉权有哪些限制?


现役军人离婚诉权的限制主要涉及到法律出于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所做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所说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现役军人婚姻对待。 该条法律规定意味着,如果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军人一方的同意。这是因为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他们为国家的安全和国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法律对他们的婚姻给予特殊保护。不过,如果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那么另一方提出离婚就无需征得军人同意。所谓“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是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对于现役军人自己提出离婚的情况,通常不受上述限制。现役军人可以按照普通的离婚程序来处理。在协议离婚时,需要双方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是诉讼离婚,现役军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总之,现役军人离婚诉权的限制主要是针对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形,并且在军人有重大过错时存在例外情况。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现役军人及其配偶在面临离婚问题时,正确处理相关事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