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既遂而基本犯中止该如何认定?


首先,咱们来解释一下结果加重犯和基本犯中止这两个概念。结果加重犯指的是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简单来说,就是本来犯了一个罪,结果因为这个犯罪行为引发了更严重的后果,法律就要加重处罚。比如故意伤害他人,一般是按故意伤害罪处罚,但如果导致他人死亡,就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个结果加重犯,处罚会更重。基本犯中止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也就是说,在犯罪还没完成的时候,自己主动停下来,不让犯罪结果出现。 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直接针对结果加重犯既遂而基本犯中止这种情况的明确条文表述,但可以依据相关的刑法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来分析。对于基本犯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犯罪中止行为的肯定和鼓励,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放弃犯罪的意愿,客观上也采取了积极措施。 然而,当出现结果加重犯既遂时,情况就比较复杂了。结果加重犯通常要求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基本犯中止后,依然出现了加重结果,就要看这个加重结果与之前的基本犯罪行为是否还有紧密的因果联系。如果有,即使基本犯中止了,行为人还是要对结果加重犯既遂负责。但在量刑时,基本犯中止这个情节还是会被考虑进去。因为行为人主动放弃基本犯罪行为,说明其主观恶性有所降低,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适当从轻处罚。 例如,甲想伤害乙,在实施伤害过程中,甲主动放弃了继续伤害乙的行为,这构成基本犯中止。但由于之前的伤害行为,乙后来因为伤口感染引发了严重的并发症死亡,这就出现了结果加重犯既遂的情况。甲还是要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个结果加重犯承担责任,但因为有基本犯中止情节,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给予相对从轻的处罚。所以,结果加重犯既遂而基本犯中止时,基本犯中止情节有用,但不能免除行为人对结果加重犯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