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退休人员工资是按劳务还是按工资薪金计算?
我公司返聘了几位退休人员,在计算他们工资的时候,不知道该按照劳务报酬算,还是按照工资薪金算。我不太清楚两者在法律上的界定和处理方式,想知道对于返聘退休人员工资的计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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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判断返聘退休人员工资是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计算,需要明确这两个概念。工资薪金所得,简单来说,就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收入,比如正常在职员工在单位工作获得的工资、奖金等。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像个人给其他单位提供设计、咨询等服务获得的报酬。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这里的“退休人员再任职”需要同时符合一定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满足上述“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那么其取得的收入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若不满足这些条件,就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计算。比如,退休人员只是临时性地为公司提供一些劳务,没有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也不享受单位正式职工的相关待遇,那这种情况下就更符合劳务报酬的定义。总之,要根据具体的用工情况,对照相关规定来准确判断工资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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