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退休人员再工作的个人所得税是怎样规定的?

我是一名退休人员,退休后又找了份工作。现在每月都有两份收入,一份是退休金,一份是再就业的工资。我不太清楚这两部分收入该怎么交个人所得税,想了解下退休人员再工作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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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再就业个税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退休人员再工作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退休人员取得的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这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也就是说,国家发给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如果退休人员再工作获得收入,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再任职”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若退休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取得的收入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此外,年度终了后,退休人员再工作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等),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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