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之后三金是否需要退还?
我和对象登记结婚了,但现在因为一些矛盾想分开。结婚前对象给了我三金,现在对方要求我退还三金,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来说,登记之后三金到底要不要退,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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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登记之后三金是否退还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要明白,三金一般是在结婚前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在法律概念里,这通常属于彩礼的范畴。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一般情况下三金不需要退还。因为双方已经完成了结婚这个条件,赠与行为也已经完成。但要是存在登记结婚后,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三金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并且双方最终离婚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给付方请求退还三金,是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所以,登记之后三金退不退,要依据具体情况,对照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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