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女方需要归还彩礼和三金吗?

我刚离婚,结婚时男方给了彩礼和三金。现在男方要求我归还,可我觉得这是当时结婚的一种习俗赠予。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到底要不要归还这些东西,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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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关于离婚后女方是否需要归还彩礼和三金,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彩礼和三金的概念。彩礼是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男方家送给女方家的聘金、聘礼,而三金通常指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等首饰,也是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男方要求归还彩礼和三金,在法律上是可能得到支持的。比如,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并没有一起生活,那么离婚时女方就可能需要归还彩礼和三金。再比如,男方因为给彩礼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女方也可能需要返还。 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比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男方给予彩礼和三金并没有导致其生活困难,那么女方一般不需要归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彩礼和三金通常被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予,赠予一旦完成,一般是不能随意撤销的。总之,是否归还彩礼和三金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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