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要求受益人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及返还范围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有人没有合法依据却获得了本应属于他人的利益,这种情况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及返还范围。 首先,关于返还方式。返还方式主要分为原物返还和作价返还两种。原物返还就是当原物存在且可以返还时,得利人应当将原物归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张三误将一批货物发给了李四,李四没有合法依据接收了这批货物,此时李四就应当将这批货物原封不动地返还给张三。而作价返还则适用于原物不存在或者无法返还的情况。例如李四已经将接收的货物出售,无法再返还原物,那么就需要按照货物的价值作价赔偿给张三。 其次,返还范围会根据得利人的主观状态有所不同。如果得利人是善意的,也就是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那么其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了,得利人就无需返还。例如王五捡到一只受伤的小狗,为其花费了一些医疗费用,后来失主赵六找来,王五在返还小狗时,对于已经花费在小狗身上的合理费用,可以从应返还的利益中扣除。 如果得利人是恶意的,即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那么其返还范围不仅包括所取得的利益,还包括该利益所产生的孳息。比如甲把自己的车辆借给乙使用,乙却擅自将车辆出租获利,甲发现后要求乙返还不当得利,此时乙不仅要返还出租车辆获得的租金,还要返还租金所产生的利息等孳息。 此外,如果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但后来知道自己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那么从知道时起,按照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进行返还。 总之,在处理不当得利返还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返还方式和返还范围,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