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期限中止是怎么回事?
我涉及一个案子,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听说存在审查起诉期限中止的情况,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审查起诉期限中止,中止后又会怎样处理呢?很想弄清楚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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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期限中止,简单来说,就是在原本规定的审查起诉时间里,因为一些特定的原因,暂时停止计算这个时间,等这些原因消除后,再接着计算剩余的审查起诉时间。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正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然而,当出现一些法定情形时,就可能导致审查起诉期限中止。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直接使用“审查起诉期限中止”这样的表述,但在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潜逃、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接受讯问等情况,会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正常进行,这时就相当于出现了类似期限中止的效果。 比如,犯罪嫌疑人潜逃,检察院无法对其进行讯问、听取意见等必要的审查起诉程序工作,那么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之前,审查起诉工作难以继续推进,这个时间段就不会被计入正常的审查起诉期限内。 一旦导致审查起诉期限中止的情形消失,例如犯罪嫌疑人被找到、恢复健康能够配合审查等,审查起诉期限就会继续计算。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审查起诉工作能够在合理的情况下顺利进行,既保障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转,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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